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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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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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敏、上海盛宙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锦昌华良矿产品有限公司、潍坊广拓诺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禄锦乐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安芙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

连云港市亿恒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金谷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连云港鸥澜商贸有限公司、盐城俊裕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十二辰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盐城市亚左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海牧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县双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盐城盛大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安冽商贸有限公司、左建、陆祥、盐城市伍健食品有限公司、李成立: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991民初634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上海盛宙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江苏银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28720.1元。

2、判令被告山东锦昌华良矿产品有限公司、潍坊广拓诺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禄锦乐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安芙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康佳敏对被告上海盛宙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山东锦昌华良矿产品有限公司、潍坊广拓诺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禄锦乐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安芙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存款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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