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净:
本院受理原告侍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侍金东返还贷款本息206351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侍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78元,由被告郭净负担43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净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因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有效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5)苏0991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起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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