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991民初6613号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孙伟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5)苏0991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伟借款53832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5383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0%计算);二、驳回原告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须知、结案提示函、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起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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