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记、濮阳县庆祖镇国记粮食收购点:
本院受理商贵锁与刘国记、濮阳县庆祖镇国记粮食收购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0928民初2057号的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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