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91民初1364号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嘉源栖林沐浴中心、陈高基:
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荣浩热力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嘉源栖林沐浴中心、陈高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8000元及以18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综治中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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