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超、赵勇:
根据【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执恢25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李明超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滨江街74-1号1-30-2,建筑面积:88.76平方米,不动产证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218572号,电子档案号:6-2-1448912,公告作废;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号:辽(2022)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986号;抵押权人:赵勇)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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