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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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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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如皋市鸿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判决如下:被告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如皋市鸿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770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880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160元,由被告王鹏飞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8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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