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金马纸品有限公司、田启猛、倪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吴巧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盐城市金马纸品有限公司和被告田启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6.6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本金202.8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判令被告倪红玉对被告金马纸品有限公司、田启猛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因原告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均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991民初806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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