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蒋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2号紫薇广场5幢1101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原告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均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苏0991民初57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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