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光辉(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黄桥乡孙堤行政村新0018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康军诉被告丁光辉、青田县停留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浙1121民初9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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